中小学校长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应知应会20条
1.校长切实履行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2.建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每学期至少研究部署一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3.校长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实地查看食品安全工作现场、解决问题并部署工作。
4.每学期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开展一次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及时将意见及整改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反馈。
5.严格规范执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必须到食堂或用餐现场陪餐,做好陪餐记录,逐步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6.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形式,畅通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7.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
8.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单位,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9.采用校外供餐的学校,应完善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供餐管理人员,负责配餐的接收、查验、留样等工作。
10.严格规范膳食经费财务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配合开展审计监督。
11.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12.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人员至少包含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
13.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14.每个食品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由专用留样冰箱冷藏(0℃~8℃)保存48小时以上,并有留样记录。
15.学校食堂应健全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制度。
16.定期开展食堂内外环境有害生物防治。
17.加强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应接受晨检。
18.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业务培训,强化食堂一线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岗位责任,每学期进行考核。
19.完善学生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在校内醒目位置定期公开食堂财务收支、食材进货来源、供餐单位、伙食费标准、带量食谱等信息。
20.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